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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admin时间:2017年12月0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7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7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