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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者:admin时间:2017年12月06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3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