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战略是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企业集团的融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采用跨国股权融资,也可以采用跨国债务融资,还可以采用跨国租赁融资及跨国项目融资等方式。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之间存在税收差异,因此集团必须权衡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对各种不同来源和融资方式的税收影响进行全面分析,以实现集团资金科学、合理的组合与选择,力争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跨国企业集团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税收差异
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目标资本结构是跨国企业集团筹资活动中的通行做法,即在全球经营范围内使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从而使集团价值最大。这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模型表述为:(见附表)
其中,D为负债额;E为权益资本;t为公司所得税税率;Ke为权益融资成本;Kd为税前债务成本。
债务成本与股权成本之和为资本总成本。跨国企业集团的资本成本可能与国内公司有所不同。经常大量借债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得到债权人的优惠待遇,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也相应减少了发行费用。另外,只要子公司所在国的市场利率相对较低,就能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而且使用外资并不一定会增加跨国企业的汇率风险,只要子公司创造的收入尽可能地用与借款同样的货币来计价。由于各国经济彼此独立,来自不同子公司的组合净现金流量会表现出较小的变化值,这样就会减少破产概率,从而降低资本成本。
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战略不仅受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国税收政策的影响,还受其他因素如对股息和利息课征的预提税、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及居住国减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等的影响。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方式的选择也影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外子公司汇回收益时一般要缴预提税。而利用当地债务融资而不是依靠母公司融资,可以减少定期汇回的资金量,从而减少预提税。在国际间,如果对利润分配征收的预提税但是利用两国间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降低课税税率但在居住国得不到抵免的话,就会导致国际双重课税。而借入资本融资方式就不会引起重复课税。支付方交付给非居民收款方的利息在许多国家要归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率要低于对利润分配课征的税率或免税。有的国家通过利润分配的预提税和公司税或对特定的所得分配免税来减轻双重征税。由于税款并不能全部被抵免,借款融资就会有利可图。
跨国企业集团资本结构分为公司总体资本结构和子公司资本结构。一般来说,任何一个海外子公司的财务状况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其公司总体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而母公司确定的资本结构策略又影响着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实际上,跨国企业集团的债务与股权资本比率到底采取多少为佳并无一定之规,不同国家及不同行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总体资本结构有很大的差别。一项由国外学者进行的调查研究发现,跨国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倾向于按照公司总部所在国家而变化,并且跨国企业集团总体资本结构中债务比率都高于母国的国内企业。
跨国企业集团最佳资本结构是建立在全球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及母公司资本结构基础上的,因此应以公司总体资本结构最佳为出发点,建立于公司各自的资本结构,并采取相应措施蛭常监测和调整公司总体的债务比率。各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既可以与母公司的资本结构相一致,也可以与当地企业资本结构相一致,总的原则是: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使集团整体资本结构最佳。
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战略中税务筹划的实施
(一)控制企业资本结构——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国际税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当跨国企业集团考虑跨国投资时,资本结构中债务与股本的组合就成为一个基本的税务筹划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而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两次税,一次是在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汇回时被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且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比利息要高。在没有实行归集抵克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跨国企业就人为地选择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使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拥有尽量少的股权资本,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增加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来减轻税收负担。当公司的债务资本大大超过股权资本时,就形成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作为一项使税收最小化的有效手段,对母公司有以下好处:①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的经营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②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得缴纳的预提税。③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④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集团设在他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⑤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⑥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对外国子公司的好处是:①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以取得税收扣除,减少公司的应税所得。②收入来源国对外国公司所得的课税,根据该外国公司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外国公司取得的利息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相比,税率更低。当然,通过资本弱化最终实现的税收减少程度,还取决于外国公司所在国的税收制度。③资本弱化与返还免税的股本相比,偿还贷款更容易。
(二)国际融资租赁享受税收优惠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设在一国的关联公司从银行贷款购买某一机器设备,然后再租赁给在另一国的关联公司。跨国企业集团结合相关国家的税法规定,采取国际租赁的方式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因为,很多国家税法中都有鼓励企业购买设备进行投资的条款,如加速折旧制度、投资抵免制度等,享受这两种优惠制度的公司必须要拥有此项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如果出租方所在国政府对机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优势,则出租方应以国际融资租赁的方式转让该机器设备。这样,出租方可以享受和这项设备相关的税收优惠,承租方则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公司的举债能力,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三)内部借款的转让定价
跨国企业集团中相应的公司通常还借助于转让定价手段来调整内部借款的利率,通过这种方法降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或者进行利润的再分配,特高税国的利润以支付利息的形式转移至避税地。在后一种情况下,借款公司债务量的增加以及相应贷款利息总额的提高,增加了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从而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在累进税率条件下,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还能降低税率档次。
(四)组建金融基地公司
跨国企业集团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如果是向一个与集团母公司或下属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居住国对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境外贷款者当然不愿意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所以在与跨国企业集团商谈贷款条件时就会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或其他费率,这实际上是把预提税负担转嫁给了需要借八资金的跨国企业集团。为解决这个问题,跨国企业集团就需要建立金融基地公司。金融基地公司类似于企业内部银行,是跨国企业集团国际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心。跨国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在避税地或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国际金融公司,作为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中间机构,使利息收入不纳税或少纳税,或取得高税国对公司集团支付利息进行税收扣除的许可,或根据有利的税收协定使利息支付国不征或少征预提所得税。
金融基地公司的主要任务是:①在获得和发放贷款中实现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为此,金融基地公司应设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②在最低所得税的条件下积聚来自外国公司以利息形式形成的利润。为此,金融基地公司应设在最低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③利用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企业结构中自由的空融资源,特别是在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执行严格的外汇和投资管制政策时尤为重要。④实现利息和其他金融付费的双重列支。⑤在税收环境有利于金融基地公司活动的区域,发挥跨国企业集团的金库功能。
金融基地公司的选址一般要考虑以下条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对向非居民公司分配利息不征税,或按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时利息的汇出征收很低的税;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利息可全部作为扣除项目,而基地公司本身的利润也因此而减少税收。
国际金融公司的利润不汇回母公司,可以因此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利用金融基地公司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
针对税基的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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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苡 梁文涛 日期: 2011-10-08 来源: 中国税网
包装物租金转为押金
税法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 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而包装物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但不包括啤酒、黄酒)单独核算而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或者已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缴纳税费。
筹划思路:包装物租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包装物押金逾期或超过1年未归还,押金按17%缴纳增值税,但即使这样,也使企业获得了1年的延迟纳税期。
案例分析:某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销 售空调5200台,单价为35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空调的包装物的租金117元。
方案一: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
包装物租金属于产品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5200×3500×17%+5200×117÷(1+17%)×17%=309.4+8.84=318.24(万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将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假设规定的收回期限为12个月。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此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应纳增值税=5200×3500×17%=309.4(万元)在此情况下,可少缴增值税8.84万元(318.24-309.4)。
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若未规定收回期限的,则不得超过12个月,此时就补缴增值税。
2010年6月应纳增值税=5200×3500×17%=309.4(万元)逾期未收回时应补缴增值税=5200×117÷(1+17%)×17%=8.84(万元)即使这样,也使企业延缓了纳税时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在情况允许时,企业可以考虑将包装物租金转变为押金,这样可以少缴税额,即使逾期未归还,也可晚缴税额。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税法规定:消费税征税环节为生产销售环节,(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商品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不包括金银首饰)。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筹划思路:纳税人往往采取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经营部或者销售公司,生产企业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经营部或者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对外进行销售,这样就可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以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
案例分析: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产品主要销售给各地的批发商。
2010年5月销售单价为每吨3.5万元(不含税价),零售白酒50吨。销售单价为每吨5万元(不含税价)。
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方案一: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50×2000×0.00005+50×5×20%=5+50=55(万元)方案二:先将白酒以每吨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以每吨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者。
由于该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不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所以无须核定计税价格。
应纳消费税=50×2000×0.00005+50×3.5×20%=5+35=40(万元)
因此,企业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后,可少缴销售税15万元(55-40)。但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不应当低于70%,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降低建筑用原材料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筹划思路: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是原材料的购货渠道不同导致价格不一样,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会相对比较便宜。这样就能够降低计税依据,从而节省企业税负。
案例分析:某建筑单位建造一栋楼房,将工程承包给W施工企业,工程承包价为800万元。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所需材料由该建筑单位提供,价款为500万元;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即由W施工企业购买材料,W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以较低的价格400万元购买到优质的材料。
方案一:W施工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应纳营业税=(800+500)×3%=39(万元)
方案二:W施工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应纳营业税=(800+400)×3%=36(万元)
因此,选择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营业税3万元(39-36),但应该保证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价格及质量。如果出现虚增材料价格或者以次充好的现象,那还不如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材料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