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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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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手续费是免税的“幸福账单”吗
来源:作者:admin时间:2017年12月05日

主管税务机关拨来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是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免税。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拨来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收入31800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上述三代手续费收入应该全部免税,不用再申报纳税。账务处理如下:

  取得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31800

   贷:营业外收入  31800

  支付给2名办税人员奖励每人4000元: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三代手续费不是全部免税的幸福账单

  三代手续费应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代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根据财行〔2005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该经济利益当然是可以计量确定的,因此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因此,对于三代手续费收入,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开支和支付给办税人员的奖励支出,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范围列举,三代手续费收入虽然没有正列举,笔者认为应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理服务,属于缴纳增值税范围,适用税率为6%。因此,企业收到三代手续费收入,还应按照代理服务”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该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免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也仅限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手续费所得。

  企业应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借:营业外收入  31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三代手续费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

  如果支付给办税人员的奖励支出,属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手续费所得,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差错调整:

  借:其他业务支出——支付奖励  8000

   贷:管理费用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