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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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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常见促销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往这儿看!
来源:作者:admin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年关将近

   各种促销活动蜂拥而至    

  常见促销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别急,听我慢慢说    


 小李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树叶沙沙作响,默默地举起一把刀。

申税小微

小李,你这是怎么了?

 小李

唉,这不是快到年底了,这几天光顾着加购物车,老板让我研究的涉税问题,我都忘了!这下是真完蛋了,估计要被炒鱿鱼了,我研究了那么久的剁手攻略,这下子可能都没钱清空购物车了……

申税小微

怎么会呢?你是遇到什么难题了吗?快和我讲讲~

 小李

我们公司今年也参加了促销活动,买一送一、凑单满减、转盘抽奖这些常见的活动我们公司是一个都没落下,但是对于相应的涉税处理我就不是很清楚了!你可得帮帮我!

申税小微

那你们公司都有些什么活动呢?

 小李

我们公司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券,满1000元立减100元、满2000元立减150元,还有……

申税小微

好啦好啦,我懂了,这是一个“满减额”的促销方案对不对?

 小李

是啊,买别人的东西时候开心得不得了,该确认自己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就犯了难……

申税小微

你可不要被表面现象迷惑,其实啊这就是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


增值税方面:

你要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在金额栏分别注明,那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咯。但如果仅仅是在备注栏标注折扣额的可不行哦,不能在销售额中剔除折扣额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

这类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就好啦。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小李

还有,我们有一些商品推出了“买一送一”的活动,只要手速快,双倍商品带回家!可是到了我这就成了双倍烦恼了,唉……赠品的价值也不一样,从100块到1000块都有,我太难了!这要按照“捐赠”来处理吗?可是我总觉得不太对……

申税小微

别别别,这可不是捐赠,你也别发愁了。

买一送一



买—送—买—送—买—送—买—送—买—送—买—送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以“买一送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方面:

(1)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和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和赠品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小李

听你这么一说,我心里踏实多了,不过我们和一般的商家不太一样,有一些定制类的产品,大致需要3-5个月的制作周期。促销当天下单打9折的优惠活动,交货要到明年,这怎么处理啊?

申税小微

别被活动规则绕晕了,我一说你就会明白。这是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预售—预售—预售—预售—预售—预售—预售—预售


增值税方面:

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就OK啦!

企业所得税方面:

确认企业销售收入时,需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的专业一点,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申税小微

所以呀,当你们满足上述条件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就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啦!


 小李

对了对了!我之前还在我们公司的抽奖活动里中奖了,想想都激动!

申税小微

你可别高兴的太早,我来考考你,这类促销活动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小李

当然要了!这你可真难不住我,这其实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却无销售额的,要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税小微

不错不错,说得很好!

 小李

嘿嘿,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要请教,我们公司为了推广一款新研发的“黑科技”高端产品,由于价格比较高,之前销量一直不好,这回我们也打算搞个活动!

活动当天只需要支付商品货款的55%我们就火速发货,在12月11日消费者再支付货款的25%,在2020年1月11日支付最后的剩余货款……

这个活动初衷是好的,让大家第一时间感受到科技产品的便利,只是这增值税我要怎么缴纳呢?万一有人延期付款了,又支付了一笔利息,我头就更晕了……

申税小微

这种时候你可不能头晕啊,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这其实就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分期—分期—分期—分期—分期 —分期—分期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实际上是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电子合同



是要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至于你最担心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啦。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小李

太好了太好了!真是太感谢你了!这下我不会被炒鱿鱼了!可以放心去“剁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