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4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经济参考报从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官员处获取的消息称,规定首次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规定明确了4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