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出台八项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是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包括: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
二是增强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再担保能力。增加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金,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三是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完善小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扩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规模。
四是切实减轻税费负担。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
五是提高政府采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积极开办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增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市场竞争力。
六是进一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实施万名企业家培训工程。
七是推进小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八是支持县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加快建设县中小微型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