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该局已就“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发布相关公告,“营改增”纳税人能否及如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得到了明确。
深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胡勇辉处长介绍到,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过渡为增值税后增加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原已在地税局办理过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能继续享受改征增值税后可以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市国税局对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衔接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其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优惠时期截止到2012年11月以后的,纳税人需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交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比对一致,则直接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如比对不一致的,则需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对于原在地税没有享受过优惠的减免税项目及即征即退项目,纳税人则需要按照《公告》的规定程序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