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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多方共赢
来源:本站作者:admin时间:2012年11月09日

营改增的多方共赢

2012-11-06 09:33:00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作者:冯俏彬

    随着营改增的显著提速,营业税这个古老的税种眼看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以现代经济的眼光来看,营业税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具体地说,即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营业收入)中总是包括着前面环节、已经缴纳过税收的那个部分。重复征税的直接后果是纳税人的税负增加,引致纳税人想尽办法避税,于是导致行为扭曲,表现为经营者尽其可能地将从进货、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整合在一起,以求仅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交一次税,承受一个环节的税负。这种行为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大而全”、“小而全”。这种在经营者看来合理、合法、有利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提高专业化分工、促进市场交易却有着非常负面的影响。所谓“个体合成的谬误”也!
    增值税正是为应对营业税的这类弊端而被发明出来的。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仅就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经营者无需再为前端环节承受税负。举一个例子,某零售商以100元成本价外购一个台灯,再以12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如果是征营业税,其120元的税基中已包括了前面若干环节,如购进原材料、生产、批发等的已税金额,出现重复征税;如果改征增值税,则仅需就本环节上20元的增值额征税(当然两者适用的税率并不一样)。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形下,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身的需要对整个流程进行设计、对企业进行分拆,如果将这一场景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流动、优化配置的大背景下,可以想像,这些行为就如原子弹一样,在市场的分分合合中,产生裂变效果,诞生出无数的创新与财富故事来,进而推动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增长与社会财富的增加。
    我国于1983年两步“利改税”时引入增值税,当时仅对几个行业征收。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几乎全部有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9年,增值税迎来了一次重大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这意味着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地进入抵扣,从而实质性地降低了企业税负,大大提升了企业更新设备、升级换代的积极性。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仍然以征收营业税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增值税的实施必须以能提供上一个环节的销售发票为基本前提,而在各式各类的劳务销售中,这一点常常很难满足。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不容乐观的收入分配状况,减税成为各个方面的共同诉求。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较低的税负、合理的分担方式受到各方的青睐,于是国家顺应社情民意,将结构性减税纳入“十二五”规划之中。营改增正是继调高个税起征点后(主要对个人)的另一减税力作,不过这次受益的对象是企业。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十分明显。在上海,营改增试点了半年,整体税负减少了44.5亿元。有专家做过测算,如果全面实施营改增,整个税收减免将高达3000亿元。这无疑是新一届政府送给社会最大的一个红包。
    除了对于企业有实质性的好处外,营改增对于全社会的正面效应也是十分显著。营改增之后,一些原来内含于生产企业之中的研发、设计、销售等将从其生产主业中分离出来,从而促进全社会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产业本身的升级换代。更重要的是,营改增还将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吸纳着最多的就业人口,服务业比重则是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识之一。在当前我国工业化的速度远远大于城镇化、第二产业比重远远大于第三产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推动城镇化进程、增加城市的就业承载能力,不二的选择就是发展服务业和壮大中小企业。
    即使是对于政府税收收入本身,营改增也不见得一定是负面冲击。税收理论早就证明,税率高低与税收收入多少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正相关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税率越高,但税收收入反而越低;反过来,税率低也不必然地意味着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从中长期来看,低税率将带来巨大的生产经营激励和刺激,这自然会引导更多的个体加入“生产性”活动,进而带来全社会经济活动的高涨,政府税收收入也就随之水涨船高。所谓良性循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