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很快就要召开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今年“两会”起,将分税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税制改革的顶层计划,再通过制定税收法典,改变目前这种不均衡的税收分配体制。(2月26日《中国企业报》)
《中国企业报》报道还指出,始于1993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在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客观形成了“强中央”和“富国穷民”现象。事实的确如此。自从1993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连年增长,2012年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大关,完成110740亿元,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指出,2007年至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宏观税负较高引发国民质疑。
分税制改革为何造成“强中央”和“富国穷民”现象呢?笔者认为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典。在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巨大缺陷,税收过多依靠行政法规征收,甚至依据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征税。目前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对现有税收法规进行立法改革,升级到法律层面,建立税收法典,是财税改革无法绕开的路径,对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权益保障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建立税收法典,有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采取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形式征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推进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但是法规和规章的立法阶位和层次低,立法随意性大,科学性不强。更主要的是这种立法形式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法律的也是执行法律的,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这样势必导致税收法规更有利于立法者,而不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近年来国富民穷、财政收入增幅大于居民收入增幅与这种财税体制不无关系。
其次,建立税收法典,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也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依宪行政。众所周知,《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都要全国人大专属立法;因此采取税收法规形式征税首先不符合宪法精神,也违背了依宪治国和依宪行政的基本要求。
再次,建立税收法典,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虽然目前18个税种15个由国务院立法,但是很多实施细则和接收权力则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等职能部门制定和行使,有的甚至下发到更低的部门,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就存在大量自由裁量权,导致税收征管方面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而执行不能按照统一标准,甚至由于权力寻租等现象,造成了征收管理方面存在不公,给社会公平带来负面影响。建立税收法典,提升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则对税务部门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制约,客观上促进社会公平建设。
由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加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的形势所迫,改革目前税收行政法规现象,暂停国务院涉税授权立法也非常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