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出售子公司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admin时间:2013年11月01日

甲公司将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的某酒店整体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以什么票据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重组方式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受让方乙公司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资产的入账凭证。
甲公司转让某酒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规定,可以适用一般纳税处理或特殊纳税处理。
如果整体资产转让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甲公司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选择特殊纳税处理。即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