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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是否需预缴增值税?
来源:本站作者:admin时间:2017年12月06日

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