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笔者搜索一下税务总局法规库,归集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行业范围,列表如下:
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
施行日期 |
文号 |
成文日期 |
试点行业范围 |
内蒙古 |
2013-11-1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5号 |
2013-9-25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广东 |
2014-1-1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 |
2013-12-25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4-1-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号 |
2014-1-3 |
从事“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羽绒生产”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4-5-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3号 |
2014-4-4 |
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4-7-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2号 |
2014-7-1 |
从事“面粉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小皮)”两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北京 |
2014-7-2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1号 |
2014-4-24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4-10-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8号 |
2014-9-28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干制香菇、非软包水煮香菇罐头和浓缩苹果清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北京 |
2014-12-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第35号 |
2014-10-23 |
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海南 |
2014-12-1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
2014-11-17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4-12-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0号 |
2014-11-18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广西 |
2014-1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 |
2014-11-28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机制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江苏 |
2015-1-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告〔2014〕第12号 |
2014-11-20 |
以下行业中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籽棉)、羊毛(原毛)、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毛条、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棉纱、毛条、生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
广东 |
2015-1-1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 |
2015-1-4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人造板、羽毛(绒)、蜜饯、水产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宁波 |
2015-1-1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5〕4号 |
2015-7-15 |
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5-2-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号 |
2015-1-12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5-3-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3号 |
2015-2-4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5-4-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3号 |
2015-1-28 |
从事肠衣加工、棉纺纱加工、羊绒(毛)加工、毛皮鞣制加工、毛皮购销、毛皮制品加工等6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广西 |
2015-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
2015-3-6 |
以购进农产品蚕茧(干茧、鲜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外购上述农产品生产生丝(厂丝)并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一般纳税 |
河南 |
2015-9-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7号 |
2015-8-17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北京 |
2015-10-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第17号 |
2015-9-2 |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南 |
2016-8-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6号、7号 |
2016-7-22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天津 |
2016-8-1 |
天津国税公告〔2016〕13号 |
2016-7-26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河北 |
2017-5-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1号 |
2017-3-3 |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随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区域及行业范围的不断延伸拓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逐渐引起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而且不少使用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纳税人也在积极学习和筹划,准备迎接试点工作的到来。但是,一些纳税人,对38号文中若干规定不甚理解,以致在执行中出现错误使用扣除率,计算错误等税收风险。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出台后,其中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同时“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38号文、57号文执行。其中,38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以上内容更是使一些纳税人产生混淆和疑惑。
因此,笔者以38号文为基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37号文,对38号文逐条进行注释式解读(其中重要关键字标识红色,需要注意的条文标识黄色)。希望能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政策,正确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注: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35号文)】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35号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注: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35号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注:“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37号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注:“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37号文),即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扣除率13%,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1%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扣除率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注:①本条的“扣除率”是指本办法的“(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使用的扣除率。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扣除率为税率17%,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扣除率为税率13%。②37号文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仍适用扣除率17%,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1%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扣除率11%】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注: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35号文)】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购进农产品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或买价计入成本,因此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该进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成本费用,即: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注: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35号文)】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注:35号文重新颁布《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五个附表以供使用,此表不再使用。同时规定: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