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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深度解读:申报是否享受政策的判定、筹划
来源:本站作者:admin时间:2022年03月1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相继发布,延续了“六税两费”或“六税两附加”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纳税人范围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纳税人包括: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2、“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虽是规定各省在50%的幅度内确定,但基本是按50%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的优惠政策。

  3、虽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判断上规定的比较复杂,但纳税人也不用太多担心,根据“六税两费”征管文件的规定和申报表修改的情况,相信税务总局一定会通过电子税务局来控制申报,和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一样,系统应会自行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动享受。

  4、对于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来说,或许只要看看自己电子税务局的申报表是否自动勾选了“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否自动享受了政策即可。(请关注后续电子税务局申报表是否修改了相关功能,否则请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5、对于新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的,在身份切换和办理汇算清缴时间的选择上,则可以根据情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务必仔细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和掌握享受政策的规则。

  6、“六税两费”的小微企业标准和计算公式和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但和企业所得税预缴不同的是,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季度或月度申报“六税两费”时,不需要按当年度至本期申报时企业的累计数据判断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追溯调整。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以前年度已办理过首次汇算清缴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要是当年度5月31日前办理汇算,不管具体是几月(不管3月、4月,还是5月)办理汇算,汇算结果显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均可以在之后对应的“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期间”享受政策,享受减免期间即使企业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依然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次年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之后对应的“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期间”不再可以享受政策,但不需要对上一年或上一个减免税期间已享受的税费进行追溯调整和补税。

 举例1、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税款所属期,申报期为2022年2月至7月),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已经办理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汇算结果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2020年度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按季度平均值计算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可以。

  举例2、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款所属期,申报期为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已经办理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月31日前,不管哪个月办理,汇算结果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2021年度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可以。

  (3)2021年汇算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不对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进行追溯调整。

  比如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享受“六税两费”优惠,2022年4月对2021年度进行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对2022年1月至3月进行追溯调整补税,2022年4月-6月仍旧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例3、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税款所属期,申报期为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依据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已经办理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月31日前,不管哪个月办理,汇算结果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2022年度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可以。

  (3)2022年汇算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不对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进行追溯调整。

  举例4、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款所属期,申报期为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依据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已经办理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月31日前,不管哪个月办理,汇算结果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2023年度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可以。

  (3)2023年汇算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不对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进行追溯调整。

  8、对于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上述非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所不同,首次汇算清缴办理时间(3月、4月,还是5月)对后续月份“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享受是有直接影响的,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

  举例,2021年6月1日及以后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办理过2020年度汇算清缴),在2022年办理首次汇算清缴(2021年度)前,每个申报期申报时按申报期的上月末(注意不是按季度平均值计算)数据来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同时上一个申报期内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结果,不影响下一个申报期的判断。

  此纳税人2022年1月申报期(1月15日前,不考虑延期)申报的是2021年12月或2021年4季度税款,不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范围(税款所属期判断)。

  此纳税人2022年2月申报期(2月15日前)按月申报2022年1月税款,1月末数据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月申报时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此纳税人2022年3月申报期(3月15日前)按月申报2022年2月税款或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假设按规定应在3月申报期申报全年税款),2月末数据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3月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同时不需要对2月申报已享受优惠进行调整和补税。

  举例,此纳税人2022年4月申报期(假设4月10日)按月申报2022年3月税款,3月末数据符合小微企业条件,4月申报时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调整之前各申报期已申报的税费。

  2022年4月15日此纳税人办理了首次汇算清缴(2021年度),汇算结果显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注意此处是按2021年的季度平均值计算的),按月或季申报的,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2022年4月15日办完汇算后的当天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可以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同时不需要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2021年度)调整2022年2至4月申报期已申报的税费。(注意此处与非首次汇算清缴不同的,不是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开始,而是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举例,2022年4月10日此纳税人办理了首次汇算清缴(2021年度),汇算结果显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22年4月14日按月申报2022年3月税款,即使3月末数据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也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很明显,与非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相比,新设立的企业上月末数据和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需要仔细测算和考虑,对于一次性缴纳的税额很大的耕地占用税等来说,或许通过规划办理汇算时间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预测2021年度汇算可以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因为2022年投资加大等原因将导致年初几个月的月末数据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以适当的提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对于非首次办理企业来说,如需在这方面进行筹划,则需要对上年度数据和下一年度税款计划仔细测算和预计,操作空间显然较少。

  9、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将自动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升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当月或次月)起,则按前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首次汇算清缴和首次汇算清缴新设立企业的规定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0、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再一次的显示了在税收政策适用方面的独特性和局限性,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小规模则可以。目前和未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收方面种种的限制和不明确,设立时需要仔细考虑。

  更多例子可以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和案例。

  原创: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2022-03-06